财政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8 18:01:16来源:网络整理

为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近日制定发布了《组织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19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 [2015]18号)建立职业年金基金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框架。许久,各级机关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处理。 [2017]28号)。会计。

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资运营阶段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业务差异已成为越来越突出。“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特别是核算范围、以记账方式确认单位累计缴费收入的依据、市县级机构的会计处理鉴于此,在总结《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职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考虑了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问:《条例》的起草和发布过程是怎样的?各方的反馈是如何被采纳和吸收的?

答:为做好《条例》制定工作,我们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召集有关方面进行讨论,并进行了审查。代表地区机构的会计状况。在此基础上,2020年底形成了讨论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2021年初再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座谈会,与职业年金基金主管部门、各地经办机构进一步讨论制度架构、重点问题等。 、市场代理机构等,并在范围内征求小专家意见,形成初稿。

2021年4月9日,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汇[2021]9号),公开征求地方财政局(局)和社会公众意见,在部内征求相关信息。各司局,并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中心组织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各单位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先后到中央和北京市经办机构进行调研讨论,进一步验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听取经办机构的具体意见。

各有关方面都给予了积极的反馈。截至2021年6月,我们共收到书面反馈43条。其中,部内相关司局2人,人社部及地方机构2人(其中,人社部反馈的意见是对有关部门意见的总结)部内有关单位和33个中央和省级机构)、24个地方财政厅(局)、13个市场机构、2个咨询专家。在所有的反馈中,10个没有不同意见,其余33个共提出118个具体意见。反馈普遍认可《条例》的框架和内容,认为《条例》的出台 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各级机构对职业养老基金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意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认为《规定》充分考虑了职业养老基金当前的会计核算状况,对当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基金会计的会计基础,能够满足会计实务工作的需要。需要。同时,反馈意见对退还支出的会计处理、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记账法下累计单位付款信息披露、相关明细科目设置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有利于规范各级机构对职业养老基金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意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认为《规定》充分考虑了职业养老基金当前的会计核算状况,对当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能够满足会计实务工作的需要。需要。同时,反馈意见对退还支出的会计处理、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记账法下累计单位付款信息披露、相关明细科目设置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有利于规范各级机构对职业养老基金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大部分反馈意见同意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认为《规定》充分考虑了职业养老基金当前的会计核算状况,对当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能够满足会计实务工作的需要。需要。同时,反馈意见对退还支出的会计处理、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记账法下累计单位付款信息披露、相关明细科目设置等提出了具体修改。

近期,我们将所有的反馈和建议一一整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与部内有关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中心、区域经济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了沟通。办公室与其他相关单位多次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2021年8月26日基金会计的会计基础,经会计部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启动内部会签审批程序,最终于9月8日由部门领导下达。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由5部分组成。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主要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办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为基准制度。二是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的设置,明确了《规定》中附加的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 三是重大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了7类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不能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规定由职业年金基金实施的。四、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主要规范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的列报项目和编制说明,以及报表附注的披露事项。五是附则,规范了代理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的会计处理和生效日期。

附件一为财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格式、收支表格式、附注样本格式。附录二是主要业务和交易会计处理的例子。

问:《条例》与《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有何关系,在制度结构上有哪些特殊考虑?

答:《条例》在制度结构上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完整的体系,而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的基础上,对职业养老基金会计核算作出了特殊的会计处理。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考虑到职业年金基金核算的连续性,2017年以来,大部分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核算,仅作特殊核算处理。该规范有利于《条例》新旧工作的顺利过渡。二是考虑到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负责核算、决算编制和报送工作,“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体系为基准体系。有利于《条例》的有效实施。第三,考虑到有关反馈,各地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均表示一致认可《条例》在现行制度下的实用性。此外,现行制度下的内容相对简化,避免了与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的简单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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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范围有哪些?

答:《规定》要求中央和省经办机构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全流程核算,即核算范围涵盖基金代收、代收、委托投资、待遇支付等所有业务环节。其中,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受托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委托投资后的投资收益和支付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中央和省级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代理人(中央和省级机构)要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全流程核算可以为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有效支持。二是全过程核算符合决算编制和报告的相关政策要求。根据社会保障基金决算编制和报送有关规定,中央和省级机关委托投资不得列报费用。

问:根据《规定》,以记账方式累计单位付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规定》要求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现金支付制度确认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即单位缴费采用记账方式累计的,经办机构不予确认。入账前的收入和应收账款。相关给付入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职业年金给付收入。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部分反馈认可了以收付实现确认支付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部分反馈认为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未入账个人账户权益的管理。因此,《条例》要求各级机关对设备进行检查,对未入账的本息进行登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与《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的核算依据一致。制度总述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一般采用现金支付制度”,《条例》采用《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制度》为基准制度,在收入确认的基础上应保持一致。二是未入账的单位给付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记账法下,投保机关事业单位只有在何时才具有支付的法定义务。被保险人满足退休等条件,因此,在被保险人满足退休等条件,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不形成现时义务,相应机构不确认收入和应收款项。如果经办机构提前按月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势必会误导报表使用者,使他们误认为投保单位或同级财务部门应承担相同数额的债务,这将对政府债务的管理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问:关于《条例》,还有哪些重要事项需要说明?

答:《条例》中需要说明的事项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市县级机构的会计处理。根据《规定》,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向上级收取资金时,应当确认上级的费用,不再进行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等后续环节,已上缴的治疗费用。做会计。相应地,上级经办机构在收到市、县两级经办机构收取的资金时,应当确认下级和上级的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县级机构仅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征收和上级基金的征收。和省级机构。因此,相关资金归集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直接确认,更符合资金管理的政策安排和实际需要。

二是转帐的会计科目及相关科目。根据《规定》,保险标的转出账户时,中央和省经办机构应当确认转出支出;账户划入时,由各级资金归集经办机构确认划拨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职业年金基金收缴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了职业年金基金的账户设置和账户收支权限。该办公室将发出付款指示,该指示将由受托人借记。所以,

三是退款和费用回收的会计处理。《规范》规定了本年度/新年度、原退/向上代收或转委托户等多种情况下的退费和费用回收的会计处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之间,职业年金基金对已上收或纳入投资经营环节的资金返还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不能收回年金待遇。直接处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

四是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规范》,中央和省级机关应以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的净收益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并按规定在附注中披露管理费的相关信息,不存在需单独确认管理费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受托人向中央和省级机构提供的投资收益数据是扣除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的净收益,要求对管理费进行专门核算,容易造成管理混乱。确认管理费和投资收益,不再单独确认支出。同时,

问:各级经办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应如何做好新旧衔接?

答:《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经办机构首次执行《规定​​》时,新旧制度衔接可能涉及以下问题:未进行全流程核算的省级经办机构;中央和省经办机构在分配利益时,“委托投资”“本金”和“收益”明细扣除顺序和方式与《规定》不符;三是有部分市县级办事机构可供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做法是在向上级基金募集资金时,确定“暂缴”等现行主体。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条例》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新旧衔接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增强经办机构财务、业务人员对《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指导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新旧之间的有序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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