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很大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03-31 12:03:11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罚。

不动产信托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通过管理、经营和处置提高不动产经济价值的行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有利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很大不同。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且委托人(即财产的原所有人本人)为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仍然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怎么办理,信托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其继承或清算财产;、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信托受益权视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可见,信托的财产有其独立性,相当于受益人的财产(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这种信托也称为自利信托)。

信托财产也不同于受托人拥有的财产(也称为专有财产),因此,信托财产可能不属于或不属于受托人的专有财产。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终止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我国台湾省原《土地登记条例》中没有信托登记的规定,因此另行制定了《土地权利信托登记运作条例》作为信托登记的依据。随后,台湾于2003年9月23日修订的《土地登记规则》信托怎么办理,对土地权信托登记设立专章(第9章),规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转让登记。规则还规定:信托登记完成后,出具权属证书时,应在证书上注明为信托财产,并注明“信托内容明细的信托簿”字样

信托财产的另一个特点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是:

1、在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已享有优先受托财产清偿权,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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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人处理信托公司产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

(三)信托财产本身的税收;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规定执行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由于信托的这些特点,委托人既可以利用受托人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享受经营带来的收益,也可以通过信托方式指定受益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

信托的设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在签订信托合同时成立;以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将在受托人对信托作出承诺时成立。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信托不同于代理人。代理的一个特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信托则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信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否则,受托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信托财产。

正如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该条规定了“信托登记”,显然不能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相互涵盖。因此,在以往发生的房地产信托中,一些城市登记机构的做法是根据房地产交易情况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里的登记机关不是依据《信托法》的这一规定,而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信托合同条款中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有的信托当事人对此有一些反对意见,主要是因为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增加了信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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