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2-03-30 16:02:29来源:网络整理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新《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发生变化,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必要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待相应调整完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了《证券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评定与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也就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即将改革!那么改革后的证监会有哪些变化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考试名称已更改,考试不再是入学门槛

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20余年,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选拔举办了“入门级”。约有100万人进入证券行业从事证券业务。同时202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量公众通过考试掌握了证券法和基本知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对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新《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发生变化,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的必要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待相应调整完善需要。因此,改革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能调整为非准入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二、确定两个主要的测试类别

考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两类。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估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估测试和特殊业务水平评估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和特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估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其他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是否精通证券业务的专业知识并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估测试的基础上,特殊业务水平评估测试考察拟申请的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是否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并达到相应的专业能力水平,包括专业证券投资顾问的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估测试考察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高级管理人员水平专项评估测试考察拟任合规负责人和信用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熟悉程度。

测试科目: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通用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基础科目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估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出具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对应的科目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与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考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合规管理水平评价考试、证券公司水平评价考试、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等。

豁免条件: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行业协会。等级评定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10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国内工作经验,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同等职务管理经验;

(二)中国证监会及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条件调整

改革后,报考普通业务水平考核考试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必须年满 18 周岁;

(二)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同等高中文化程度,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受雇于证券公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估测试中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报名参加特殊业务水平评估测试。

四、等级时间调整

改革后的测试结果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综合水平评价考试成绩的有效期自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基础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基础科目中的最后一个科目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计算。考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报名时相应专业能力等级的参考。

在成绩有效期内注册为执业人员的,相关考试成绩在执业期间继续有效;从业人员辞职或注销登记的,有关检测结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细化违纪责任,严肃考纪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和新特点,对违规行为责任进行分类细化,更加准确合理地处置。改革后,违规数量由原来的17件增加到21件,处理类别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时所有考试成绩、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考试等相应措施。特别严重的违规,取消所有成绩202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禁考5年。

六、适用过渡期,5年过渡期

为做好新旧系统衔接管理工作,对通过考试的考生给予5年的过渡期,为考试合格的老考生预留一定的准备时间。愿意进入证券行业。

本细则发布前,已参加考试并取得成绩的,其成绩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但已注册执业并以该成绩执业的除外.

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学科成绩衔接安排》确定。

本细则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本细则施行后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本细则处理;但是,不属于原规定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按照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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