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注册制两年过渡期安排 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更新时间:2015-12-11 23:04:09来源:死守3400点或是管理层意志

【证监会明确注册制过渡期安排】证监会明确注册制“两年”过渡期安排,各项准备工作目前正有序进行。证监会发言人今日表示,注册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正有序进行。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法律适用,并明确规定授权须有一定期限。草案所说“两年期限”,是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的具体实施之日起算。以下为答问全文。

1、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施行注册制度,请问对于“两年”与注册制的关系如何理解?

答: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在《证券法》相关规定修改前,要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决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并将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期限明确为二年。这里所说二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施行之日起起算。

2、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证监会将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请问有没有实施的具体时间表?

答: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注册制的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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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一定会来,问题在于什么时点。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对于上述“两年内”的时间限制,市场人士观点不一。到底是注册制两年内实施,还是两年后实施?另有观点则认为,最快4个月即可落地。

证监会周五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回应。发言人邓舸表示,两年期限的设置,是因为《立法法》中有规定。“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法律修改前,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适用关系。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邓舸称,《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前述“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一财经日报》多方采访发现,上述国务院授权决定有望在12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换言之,届时注册制的实施将具有合法性。证监会也有法律依据,正式启动各项规则的修订。

但是注册制实际落地的时点,并不是取决于法律上的因素,而是更加取决于现实条件。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股票市场面临两大问题,一是长期累积形成的“IPO堰塞湖”,截至目前排队上市企业仍有近700家;另一个问题是市场缺少严刑峻法,市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如果这两个问题不得到彻底解决,监管层并不可能全面推出注册制。

正如邓舸所称,即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国务院提请的授权决议之后,仍有很多流程需要完成。

首先,授权或通过之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其次,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信息披露职责及中介机构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邓舸称,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事实上,在明后两年内,很可能还需要完成第三步,即《证券法》的修改。

“授权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证券法》内容丰富,不仅包括注册制改革,还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发审委制度是否保留等诸多问题。其实,许多制度设计都与注册制直接相关。例如证券监管者本身如何接受监管也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换言之,《证券法》修法完成后,市场各方归位尽责的法治环境才更加健全。

刘俊海建议,尽快启动《证券法》修订草案二读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一个‘零售式’的授权思路,虽然值得肯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当前改革的制度需求。”他对本报表示,如果一直不安排审议,修法草案就会一直停留在4月份的草稿上面。(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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