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最大老鼠仓案改判 马乐缓刑变实判三年

更新时间:2015-12-12 12:33:32来源:采编

【最高检抗诉最大老鼠仓案改判 马乐缓刑变实判三年】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再审的“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宣判,马乐由缓刑被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至此,这桩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新京报)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再审的“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宣判,马乐由缓刑被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至此,这桩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昔日才子掌舵百亿资金“老鼠仓”通俗地说就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投资者的钱,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或亲属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2013年,马乐炮制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曾轰动一时。

今年33岁的马乐从清华大学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自2011年3月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他将这只基金业绩从原来排名垫底的位置提升至前三分之一左右,成功实现“逆袭”。正是基于此,掌舵百亿资金的马乐在业界成为颇受瞩目的人物。

马乐在接受讯问时供称:“我利用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据查,该三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马乐从任职基金经理开始到案发,26个月时间内一直在从事“老鼠仓”交易。

2014年,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宣判后最高检抗诉

该案的经历可谓一波三折,曾引起检察机关多次抗诉。

一审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后,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7月,最高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昨日,最高法院对此案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昨日,据马乐辩护人介绍,由于是再审判决,后续他们应该不会再采取法律方面的行动。

焦点“法律适用错误”到底错在哪儿?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抗诉。经审理,马乐的行为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进行改判。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就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分别情况依法判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议庭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首先,《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将该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说明两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基本相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刑,适用其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应适用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其次,该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了追诉的不同情节标准,也表明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被追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犯,立法要明确其情节犯属性,就必须借助“情节严重”的表述,以避免“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入罪。至于达到“情节严重”以上情形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处理,既要参照第一款中“情节严重”的处理,也要参照第一款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理。

再次,该条款援引法定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

释疑

1 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参照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关情形认定标准。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马乐累计成交额达10.5亿余元,非法获利达1912万余元,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而不只是“情节严重”。

2 “情节特别严重”为何只判3年?

配合调查并投案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审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马乐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

但马乐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他在境外接到配合调查的通知后,立即主动回国接受调查并投案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在未受控制的情况下,将股票兑成现金存放在涉案三个账户中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情况,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原审裁判生效后全额履行了罚金刑,通过实际行动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马乐的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综合全案的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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